1. 填报要求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1)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4)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5)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人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6)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7)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①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品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②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8)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2.数据出处

数据来自外贸合同、商业发票,产品的中文名称及申报要素的填写内容由进出口企业提供。申报要素内容的不准确将直接导致退单,因此要核实其规范性。例如:某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填写内容为:“锂电池(编码为8506500000),供电用,SAFT,P4-01-0021,600毫安时,不含汞。”锂电池的申报要素为“1.品名:2.用途;3.材质;4.品牌;5.型号;6.容量;7.是否含汞”。企业申报的“供电用”是功能而不是用途,因此遭到海关退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