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例如:

(1)动物家畜、家禽、兽、蛇、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稻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四)药品检验制度

药品检验是国家为了防止假药、劣药非法流入我国而制定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从严掌握和限制,确属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应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检所审查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验后放行。

对进出口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时,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海关凭准许可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