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唛头应包括四项内容:

(1)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2)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

(3)目的地(港)

(4)件号。

例如,某唛头的含义如下:

KKK--收、发货人名称 L/C:DC789--信用证号码

TOKYO-目的港 139

No.1-120件号(顺序号和总件数)

运输标志的涂刷位置,应该在包装箱(外箱)的两个对称面上,也称为“正唛”或“主唛”(Main Mark);另外两个对称面则涂刷包装的体积,产品的毛重、净重、产地等内容,称为“侧唛”(Side Mark)。

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外,区别主唛和侧唛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在发票、单、提单(运单)、许可证、产地证、保险单等单据中显示的是主唛而不是侧唛。

唛头内容如果客户有要求,则按照客户要求的内容刷制;如果客户没有要求,则由出口商自行设计。关于刷唛的操作,出口企业外贸跟单员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实务中,侧唛一般是由出口商自行设计,除非合同或信用证中有专门规定;

(2)若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写明具体的主唛,则出口商可以选择“No Mark”或“N/ M”来表示无主唛,或自行设计一个具体的主唛;

(3)若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了具体主唛,并有“仅限于……”字样,则主唛中的每一个字母、数字、排列顺序、位置、图形和特殊标注等都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原样进行刷唛;

(4)若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主唛内容,但没有“仅限于……”等类似字样,则可以增加内容,但不能删减内容。

(5)若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主唛须用英文表示图形,如“UUU in diamond”或“UUU in triangle”或“UUU in circle”等,则应用菱形或三角形或圆形等具体图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