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照监管依据对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监管,包括提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法定检验证,产地证、熏蒸证、配额证、濒危证等。主要介绍以下四类。

1. 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19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协调市场、保护国民经济的一种方法,主要针对机电产品、食品、粮食、能源产品等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发放许可证。

2.检验检疫证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3.法定检验证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对以下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

(1)列入《种类表》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出口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出口食品;

(4)有关政府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要求或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协议的规定,由我国政府规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出口商品;

(5)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食品等船舶或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必须进行检验。

4.产地证、熏蒸证等

(1)产地证明书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产地证并非法定的海关监管条件。

(2)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分为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3)普惠制产地证(简称Form A)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出口公司填制,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4)纺织品产地证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5)熏蒸证 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有效防止病虫害的侵入,对于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中易于携带病虫害的载体进行熏蒸消毒,继而出具已熏蒸的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