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监管方法中,外贸卖家是否想过“退货”和“直接退货”和“无成本补偿货物”有什么区别?哪些货物适用于“退货”?如何申请免征或退还相关税款?下面就来带大家深入了解下4561退运货物。

进出口

1、“4561退运货物”的定义。

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损坏、短缺、质量差或规格不一致、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退货进口的货物。监管代码为“4561”,简称“退货”。

2、“退货”与“直接退货”的区别。

“退货货物”是指货物放行后因残损、短缺、质量差或规格不符、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退货的货物。

“直接退货”是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货的货物以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

3、“退货货物”与“无代价补偿货物”的区别。

“退货”本质上是“退货”,原状退货并退还原货征收的税款。

“无成本补偿货物”本质上是“换货”。原货物应当退回并更换相同的货物,原货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监管代码为“3100”。

4、不适用“退货货物”的情形:

货物进入中国后,办理海关手续前退货的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货。

退回加工贸易设备。

“租赁不满一年”退货的货物。

“免税品”退运出境。

出口加工区设备退运出境。

进出口无成本补偿的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5、税收征管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240号修改附件13号),符合有关条件的退货可以申请免征或者退还进出口关税和进口海关税。

免(退)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因质量或规格原因;

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

原状退货再运入(出)境。

6、符合退税办理材料。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回境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回中国,因出口重新缴纳国内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企业自行出具);

收发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稳定经济市场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出台了进一步帮助企业救助、降低成本、促进外贸稳定和质量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取消第三方检测要求,申请退货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特别提醒:企业在办理不征税的“4561退货”时,需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货(已补税)未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