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1985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关于授权海关实施商标和版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的示范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于1994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1995年国务院第17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宗旨、范围、海关职权及义务、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申请、担保、调查和处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1)保护范围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2)法律依据凡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基本立场;

(3)保护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4)保护申请 海关除对侵权货物可以扣留外,原则上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请示海关采取保护行动;

(5)担保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进出境货物时,应当提供与进出口货物到岸或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以防因错扣而引起的赔偿损失要求及承担相关费用;

(6)处罚海关可没收侵权货物并可同时处以罚款。(十一)相关监管条件下所需证书

海关依照监管依据对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监管,包括提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法定检验证,产地证、熏蒸证、配额证、濒危证等。主要介绍以下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