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的。因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遥远,货币各异,从出口方发货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之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一般需要其中一方提供信用。有了银行之后,一般由银行提供担保进行货币的支付。汇票其实就是一种信用工具。

1.汇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汇票可以分为很多种,常用的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跟单汇票等。

(1)银行汇票银行见票即付,但是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存有相应的金额,相当于用存在银行的钱去付款,只不过银行提供了信用保证。

(2)银行承兑汇票有一付款期限,如银行答应承兑,那么银行就会在到期日付款。相对于银行汇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不用交足全部金额,只需要交一部分保证金即可。

(3)跟单汇票和托收方式联系紧密,这种汇票把单据当做交付货款的证明,可以理解为一种信物,方便中间人为进出口方提供服务。

2.汇票的特点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2)汇票是委托支付票据。(3)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

(4)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汇票的使用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意味着担保该汇票得到承兑,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2)背书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背书人的行为。

(3)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4)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5)参加承兑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持票人同意下,加入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6)保证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7)退票 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8)追索权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二、本票、支票与汇票三者的区别

(1)当事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2)证券的性质 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属委托支付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3)到期日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作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

(4)承兑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费。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无需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支票均为即期,无需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该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负有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