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英国

英国在税务政策方面的主要优势是低税率。2018年3月15日生效的新英国财政法案,禁止所有在英国存放库存但是没有注册英国增值税税号的非英国企业在线上商城销售商品。因此,一旦卖家在英国有库存,就将被要求上传有效的增值税注册号码到卖家后台。英国税务局要求卖家进行合规申报,按时缴纳税金。另外,很多卖家在拥有了英国VAT税号后,误以为若没有销售产品的情况,则不申报 VAT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在英国无论有没有销售,只要没有注销税号就需要申报VAT。如果卖家不及时申报,英国税务局可以通过平台后端提供的数据直接计算税金。因此,卖家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等到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帮你算出税金,那就是最糟糕的情况了。

(二) 德国

德国增值税法规修正案已于2019年3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要求网上商城向有德国应税销售的从德国或向德国销售的所有商家收集税务证书。这包括在德国有库存和从德国配送的商家,也可能包括从德国境外运送货物给德国客户的商家。

德国的VAT是正常税率,不存在低税率。德国税务局在税收监管方面十分严格,对进口税金抵扣方面的要求也比较高。按常理而言,德国的清关系统应该能够很好地区分实际进口商跟担保人的关系。但目前现有的德国海关系统及清关公司使用的清关软件没有很好地进行升级,导致实际进口商与担保方没有被很好地区别开。

例如,如果在申报方填写实际离岸企业的 EORI,数次进口之后就会被限制进口;但如果把担保方的信息填写在担保方信息栏,就会导致税务代理及税务局认为担保方为进口商,不应该由实际进口商来抵税,最后会导致客户缴纳了税金,但税务代理不给抵扣的情况出现。遇到这种情况的卖家可以通过物流代理提供提单、商业发票、物流单证等其他辅助文件,再通过税务代理向税务局告知真实情况,一般来说税务局是会接受抵扣的。

有德国增值税注册义务的商家应该在卖家平台上传德国税务证书。有四种基本情况会产生在德国注册增值税的要求:一是卖家企业在德国依法设立;二是卖家在德国存放库存并从德国配送商品;三是卖家从其存放库存的其他欧盟国家向德国客户配送货物,并且其从所有销售渠道向德国客户的销售额超过 10万欧元/;四是卖家从非欧盟国家发货给德国客户,同时卖家(或代表卖家的承运人)还是登记进口商。

(三) 法国

法国税务局在税收监管方面与德国税务局一样严格。法国的 VAT也是正常税率,且不存在低税率。另外,由于英国脱欧,导致法国税务局对进口 VAT抵扣的文件合规要求提前执行,现行能抵扣的海关文件必须在文件上体现法国的 EORI号和自身的税号,方能被认可。目前有的客户只有英国的 EORI号,在英国没有实际脱欧前又暂时申请不了法国的EORI号的情况下,若是这段时间通过法国海关清关,则可能在税金抵扣方面会有些许问题,建议客户在这段时间合理安排清关国家,避免造成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

(四) 意大利

意大利同样不存在低税率,该国税务局针对意大利本土企业有专门的开票系统,开票系统的数据和税务局数据后端是相连接的。虽然欧盟企业 B2B 之间的交易增值税税率为0,但企业需要对B2B交易的发票进行收集申报,以便税务局对发票进行管辖和比对。

(五) 捷克和荷兰

捷克和荷兰的VAT 是递延申报的,也就是说,企业只需要在申报国缴纳关税且不需要缴纳进口 VAT。这种申报方式在现金流方面对卖家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税务递延合规性需要非常专业的税务知识来支持,其核心是客户在目的国(地区)是否如实缴纳增值税。如果客户无法保证上述两点,那么原本是合法合规的申报就会变为不合规。

(六) 美国

Wayfair案件是一项历史性的规则变化,它推翻了用以判定销售商是否需要缴纳美国销售税的实体存在标准,这将改变现有的销售税征收格局并对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美国国内销售商还是国外的销售商,都将可能适用新的销售税征税规则。

2018年6月21日,备受关注的南达科他州诉Wayfair案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1992年Quill诉北达科他州案确立的实体存在标准,且认定该标准是“不可靠且不正确”的。在Wayfair 案中,南达科他州提请最高联邦法院重新考虑在 Quill案中确立的规则(即除非远程销售商在一州具有“实体存在”,否则销售商将不会因仅向一个州的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使其在客户所在州产生销售税扣缴义务)。2016年,南达科他州通过了对Ouill案实体存在标准构成挑战的南达科他州参议院106号法案。该法案确立了经济实质(economic presence)标准即若销售商每年向南达科他州的客户销售超过10万美元的商品,或者与南达科他州的客户进行了不少于200单的交易,须在南达科他州缴纳销售税。

在Wayfair案判决发布四个月后,美国近30个州已就基于经济实质因素认定远程销售商在本州交易的纳税义务问题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销售税问题,企业到美国投资或进行贸易、向美国客户销售以及在美国存放货品等,都需要注意是否产生美国所得税、存货税、使用税、关税等的纳税义务。

(七) 印度

印度政府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对部分电子产品和通信设备加征进口关税的规定,规定于次日生效。产品名录包括可穿戴式电子产品、网络电话设备和以太网交换机。印度近几年不断宣布提升进口关税和扩大产品范围。2017年12月,印度政府宣布对手机、电视等电子产品加征关税;2018年2月,印度政府宣布对太阳镜、果汁和汽车零部件等40类其他产品加征关税;2018年9月,印度政府宣布对19类非必需品加征关税,包括空调、冰箱、鞋类、扬声器和航空涡轮机燃料。

(八) 新西兰

2018年10月18日,新西兰务部长宣布,从2019年10月开始,海外公司邮寄到新西兰消费者手中的价值在 1000新西兰元或以下的商品,将会被收取 15%的商品及服务税。消费者仍然需要按照最初提议为价值低于400新西兰元的商品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但目前适用于价值在225~1000新西兰元商品的关税和边境安全费将被取消。

(九)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这表明政府监管和合规化是电商行业未来的方向。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免征不退”新政策,在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地,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时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难题,助力中小跨境电商逐步走向“阳光化”。尽管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如发生成本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但跨境电商应把握机会,从现在开始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与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分析企业合规化的可行路径,利用相关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