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及单位是指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分三行填报和打印。

1.填报要求

(1)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应在查询后确认无误。

(2)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应在第二行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合同或发票上显示的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4)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①装人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②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③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④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⑤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7)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8)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9)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2.数据出处

数据来自外贸合同、商业发票,以及其他可以查询法定计量单位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