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物管理制度

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甚至有的文物价值连城。因此,许多国家都立法加以保护,以防止文物的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对暂时进出境文物,如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需由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海关凭出境证明按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对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在报关前,到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国家对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的品种作了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文物鉴定站负责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

(八)金银、外汇管理制度

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出口金银制品必须向海关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准许证验放。

为加工出口成品需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国家有关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出入境超过规定数额,应视情况向银行申请携带证或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九)进口废物管理制度

进口废物,俗称洋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废弃物质,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国际上列入有害废物管理的共有 23项。

我国于1990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计划署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类废物的进口,须经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他废物严禁进口。

《暂行规定》还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作了严格规定。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放。对检验不合格的废物,海关依法责令退运,进口者或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对违反规定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